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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及考核办法!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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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考核评价,确保2020年底实现与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统一,确保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近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起来看看吧↓

 

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江西省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考核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工改办〔2020〕8 号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2020年工作要点

在全面总结2019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认真落实国办发〔2019〕11号文和赣府厅字〔2019〕42号文要求,继续深化改革,持续抓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

 

一、目标任务

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确保2020年底实现与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统一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确保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实现互联互通,不断扩大电子证照范围,推行“一次不跑”网上办。

 

二、工作重点

(一)统一审批流程

1.优化审批流程。按照“减、放、并、转、调”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编制水利、交通、能源等相关行业非重大工程审批流程图。各设区市要进一步细分工程类型,优化审批流程。严格落实各阶段和各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各审批部门不得以预审的方式压缩审批时间。

2.全面推进“多评合一”。各设区市要在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组织对区域内相关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区域评估成果统一审查。省、市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评估评价审批标准,公布办事指南,及时受理审批区域评估事项,限时办结。

3.深化联合审图、测绘和验收。不断提高联合图审效率与质量。完善数字化审图系统的功能,开展联合审图质量监督抽查。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探索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着力优化联合测绘流程,健全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制定技术规程,建设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完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扎实推进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不断优化验收手续。

4.探索“清单制 告知承诺制”。制定告知承诺制管理规定,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有条件的设区市对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部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审批试点实行“清单制 告知承诺制”,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等级,建立并公布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二)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优化“多系统合一”。强化系统运行管理,出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在各市县全面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完善各子系统功能。系统纵向层面实现与省、国家平台的实时数据接入汇交,横向层面实现与住建云平台、发改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窗综合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省电子证照库、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短信平台等平台的对接工作,实现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不断扩大电子证照应用范围,大多数事项实现“一次不跑”,其余事项力争“只跑一次”。工程建设项目各类事项推行电子化审批,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实时监管范围,不得脱离审批系统单独受理,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三)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完成“一张蓝图”。加快国土空间规范编制,形成“一本规划、一张蓝图”,以“多规合一”为基础,大力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各设区市要深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逐步增加专项规划和图层数量,提升行政协同效能,加快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2.提升“一个窗口”服务水平。制定全省“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各市、县要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作用,实现综合服务“一个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咨询的服务管理。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帮助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

3.完善“一张表单”。分阶段制定“一张表单”示范文本。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各阶段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

4.规范“一套机制”。进一步完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个阶段的配套制度,包括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制、系统运行管理、“一个窗口”工作规程、评价评估、事中事后监管等。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改革各阶段、各环节配套文件。

(四)统一监管方式

1.做好放与管的衔接。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防止监管缺失;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开展“权力下放”回头看工作,建立下放事项审批评价机制;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要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制度;对转入政府内部协作和日常管理的事项,确保管理方式调整到位,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各地、各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主要的日常监管方式,制定本地、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和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确定全年的监管重点。抽查结果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完善统一信用监管体系。依法依规将检查对象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失信行为推送至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

(五)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1.优化市政公用服务。进一步提高水、电、气、通信等设施报装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市政公用服务管理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提前介入、精减事项、精减材料等措施,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公开具体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逐步将用水、电、气、通信等报装事项接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2.打造统一的中介服务超市,进一步精简中介服务事项。对于确需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深化“多介合一”改革, 推进组建中介机构联合体。建设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超市,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将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纳入全省中介服务超市平台统一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省中介服务超市平台互联互通,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3.强化代办服务。充分发挥代办队伍作用,健全代办运行机制。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各级工作人员、代办服务队伍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相关工作,定期调度、通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解要求,落实各项改革举措,推进改革相关工作。各设区市政府承担本市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主体责任,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本地2020年工作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完成时限。

(二)强化督促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组织实施对各设区市改革工作的考核评价。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告。各设区市要组织对县(市、区)改革工作组织实施考核评价。

(三)强化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全省可复制推广改革工作经验,通过新闻发布、新闻报道等方式,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报道,营造改革浓厚氛围。抓住改革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申请人、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相关政策的执行落实。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微信小程序,健全投诉处置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附件2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考核评价,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考核评价采取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自我考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各设区市改革工作的考核评价。各设区市对县(市、区)改革工作组织实施考核评价。

第五条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改革成效情况。具体考核评价指标分年度由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第六条  考评方式采取查阅相关制度文件、档案资料,查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对接)、业务协同平台建立情况及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

第七条  考评采用评分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制定全省考核评分表,满分为100分。考评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评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各设区市政府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进行年度自我考评,对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将自评结果报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第三方机构对设区市改革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调查群众和企业对改革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评估情况纳入考评总分。

第十条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各设区市自评结果进行核查,适时组织实地考评,并结合日常工作情况、第三方评估情况划定考评等级,形成考评报告。

第十一条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告考评结果,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全面真实地对改革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评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各县(市、区)改革工作的考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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